首页 云南旅游 云南会议 稻城亚丁游 大理旅游 丽江旅游 香格里拉旅游 版纳旅游 腾冲旅游 独立成团 VIP旅游 蜜月旅游 自驾旅游
酒店预订 旅游资讯 租车服务 云南景点 云南图片 云南民族 云南美食 云南交通 云南历史 旅游购物 云南民俗 云南轶事 旅游常识 旅游法规 云南视频
无标题文档
联系方式  

公司全称:云南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洪先生 汪先生 张女士
客服电话:0871-3311772 3311773 8046708
客服热线:400-008-2500
业务传真:0871-8046707
客服 QQ :810057304、390567234
企业信箱:Zhmi424@126.com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133号268室

线路类别  
今日特价会议线路
自驾车云南省外旅游
蜜月旅游云南旅游精品线路
休闲+探险线路昆明旅游
大理旅游丽江旅游
西双版纳旅游云南旅游超市
香格里拉旅游腾冲旅游
独立成团VIP旅游
泸沽湖旅游出境旅游
酒店预订  
丽江官房滇西明珠
酒店预定-昆明天
大理风花雪月大酒
酒店预定-翠湖宾
丽江官房大酒店(
香格里拉天界神川
酒店预定-昆明佳
酒店预定-绿洲大
云南旅游资讯  
  云南省昆明市旅游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下月10日至年底 石林旅游景区交通有调整
  云南投资20亿元打造世界级休闲度假品牌
  2-4月每周末云南省内游客30元可逛世博园
  中国乘客飞机上抽烟被拘4天 出国游遭遣返
  政协委员建议:把5月19日定为“中国旅游日
  大项目彩绘昆明旅游大版图
  云南瑞丽:珠宝文化节引游人
  央视国庆音乐盛典 红河州成最大赢家
  中缅胞波节展现多彩民族服饰
  云南游红火 昨日共接待游客123.25万人
  济南至昆明火车直达邮路开通 加快传递速度
  除云南之外寻找最美秋色 国内五条金秋旅游
  开心旅途安全最重要 自助旅行安全警示/图
  动车盒饭保质期半年遭质疑 铁道部要求整改
  降幅大约1000元 迪拜特价给力白领出境游
  秋日里的水天情话 国内五大浪漫秋景推荐
  云南体育局与3州市携手打造高原训练基地
  昆明地铁票价2元起价7元封顶
  云南省创新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心系百姓
  旅游导航
云南天气预报 云南旅游常识
航空预定查询 酒店预定查询
昆明公交查询 火车车次查询
国内旅游合同 云南旅游法规
  云南旅游参团必读

 
 
站点首页 > 文章系统 > 旅游指南 > 旅游法规 > 文章详情   [返回上页]
 
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旅游法规-旅游常识-旅游指南
修改时间2011-10-31 12:14
(1997年5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旅游业管理,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从事旅游经营和主要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旅游活动、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加大旅游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并负责组织实施。鼓励、支持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投资开发旅游资源,经营旅游业。鼓励、支持旅游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和旅游服务质量。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旅游业,发展民族旅游项目,培养少数民族旅游人才。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旅游业的管理工作。地、州、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管理工作。县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职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业实行管理。   第六条 对为发展旅游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旅游设施建设   第七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必须坚持严格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的原则。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必须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必须依照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改变重要的旅游景区(景点)的地形地貌,不得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平衡。   第八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九条 县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旅游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制定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的规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景名胜资源的普查、评估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依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设星级旅游饭店(宾馆)、重要旅游景区(景点)、旅游表演娱乐场所、大型游船、旅游索道等旅游项目,应当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旅游业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后,再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建设管理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申请建立省级或者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转报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旅游经营者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按规定办理有关证照,并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明确的旅游业务经营范围;(三)具有经营旅游业务的场所、设施、资金;(四)有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依法经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旅游经营者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旅游定点经营资格证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无证无照或者超范围经营。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出售旅游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真实标明商品品质、价格和公开服务项目,做到质价相符,不得引诱、纠缠和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接受服务。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在旅游景点内及其入口处,摆摊设点,阻碍交通,干扰旅游秩序。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配备旅游安全设施、设备,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旅游者的安全预防,当发现危险或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应当及时采取防护措施,以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环境和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严格防治污染。   第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有关部门强行推销其指定的商品或者强行安置的人员;有权拒绝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收费和摊派。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与旅游者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旅行社应当为出入境旅游者办理人身保险,为自愿保险的国内旅游者办理人身、财产意外保险。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二十条 对接待旅游切队的旅游饭店(宾馆)、经营贵重旅游商品的商店、旅游车船客运和旅游景点的旅游经营者,实行旅游定点经营制度。经营者应向所在县(市)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州、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旅游定点经营资格证和旅游定点标志牌,挂牌后方可经营接待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团队业务。负责审批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旅游定点经营资格证和旅游定点标志牌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取得旅游定点经营资格证的经营者,由县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的申办、审批及管理,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办理。   第二十二条 旅游涉外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制度,按照国家关于《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标准,申报评定星级,实行规范化管理。已评定的星级饭店由评定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星级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 国外或年省外饭店管理公司到我省从事旅游饭店管理业务的,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地、州、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对经营贵重旅游商品的旅游定点商店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保证金的具体交纳办法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保证金的管理,质量保证金用于赔偿旅游者的经济损失,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五条 旅游行业实行全员考核发证以及先培训、后上岗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非学历旅游培训的单位,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地、州、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六条 导游员(含兼职导游员)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导游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或者地、州、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导游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   第二十七条 经旅行社聘用的导游员、驾驶员,必须佩戴胸卡,方能上岗,未经旅行社聘用,不得私自从事招徕和组织游客的旅游业务。导游员、驾驶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索要小费、收受回扣。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宣传、促销,开拓客源市场。   第二十九条 县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并受理投诉案件。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检查。旅游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并佩戴明显标志。对不出示证件和不佩戴标志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旅游市场监督员。 第五章 旅游者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一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旅游活动安排及旅游服务的真实情况;(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和旅游商品,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三)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五)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保护。若旅游者财产、人身安全受到损害,有权获得补救和赔偿。   第三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二)尊重旅游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三)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爱护旅游设施;(四)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五)履行旅游合同或者约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旅游者可向旅游经营者所在地或者损害行为发生地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一)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未达到服务质量标准的;(二)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欺诈旅游者的;(三)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对于旅游者的投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旅游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责令赔偿损失、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游定点经营资格证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一)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旅游定点经营资格证的;(二)旅行社擅自安排旅游团队到无旅游定点经营资格证单位接受服务和购买商品的;(三)未按规定配备旅游安全设施的;(四)不符合服务规范要求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五)引诱、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六)以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七)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情节严重的。以非法手段从事经营活动,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损害其他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经营贵重旅游商品的旅游定点商店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交纳质量保证金,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拒不交纳的,吊销旅游定点经营资格证。   第三十七条 导游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其导游证,3年内不得从事导游工作。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旅游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 云南旅游意外保险条例
  • 云南颁布《云南旅游条例》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 Tinsia集成化服务构筑饭店营销新模式
  • 星级饭店评定标准-旅游法规-云南酒店-
  • 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旅
  • 旅行社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
  •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法规-旅游常
  •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游法
  • 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旅游
  •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法规-旅游常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
  • 海关对海外来华旅客的规定-旅游法规-旅
  • 关于我们 | 品质保证 | 联系我们 | 报名参团 | 支付方式 | 友情链接 | 合同范本 | 出境旅游合同 | 版权声名 | 收藏本站
    【公司全称】云南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网站地址】www.17wyn.com
    【联 系 人】洪先生 汪先生 张女士 【客服QQ号】 给我留言 给我留言 给我留言 给我留言 里给我留言
    【公司帐号】富滇银行 9060 1101 0000 434859 【企业信箱】Zhmi424@126.com
    【负责人帐号】工行 9558 8025 0221 1498814 【许可证号】L-YN-CJ00009
    【客服电话】0871-3311772 3311773 8046708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133号268室
    【客服热线】400-008-2500 【网站备案】滇ICP09006101号 公安备案号:53011103502018
    【业务传真】0871-8046707 网站建设昆明网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本网站所有信息已在公安部门备案,如有欺诈行为可直接向网络警察报警! 公安备案号:53011103502018